一、起草背景
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66号)《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》和清远市城管局《清远市城监燃气综合治理提升工作方案》(清城管〔2020〕38号)等文件精神,建立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保障机制,加强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电动三轮车安全运行管理,促进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,方便全市人民享受更快捷、更安全的送气服务,我局经过广泛调研、座谈讨论、公开征求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等方式,充分汲取快递配送车辆管理经验,结合连州市实际,联合公安局、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于2020年6月制定了《连州市瓶装燃气配送服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。
二、政策依据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
3、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
4、《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》
5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
6、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》
7、《清远市城监燃气综合治理提升工作方案》(清城管〔2020〕38号)
三、主要内容说明
1、《暂行办法》中第三条第二、三款和第六条第二款涉及送气车辆的规定,依据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、第二十五条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依据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》第十条、第十二条规定。
2、《暂行办法》中第六条第一款依据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、第二十五条规定。
3、《暂行办法》中第二章、第三章有关送气车辆配置规范和通行规定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。
4、《暂行办法》中第四章第二十二条中有关备案规定依据是《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》第十三条第十款、第十四条第一款。
5、《暂行办法》中第五章第二十四条、二十五条、二十七条有关监督和检查的规定依据是《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》第第五、第六条。
6、《暂行办法》中第五章二十九条有关退出机制的规定无上位依据,为起草创设。
四、亮点创新
完善连州市瓶装燃气充装配送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,加强配送车辆以及配送服务的统一安全管理,保障瓶装燃气的正常供应,提高瓶装燃气配送的行业形象和安全管理水平,促进连州市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,方便全市人民享受更快捷、更安全的送气服务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、《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、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》和《清远市城监燃气综合治理提升工作方案》等文件精神联合各相关部门研究制定。
五、适用范围
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连州市瓶装燃气企业。
六、解读机关、解读人及联系方式
解读机关: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解 读 人:欧书林
燃气管理办公室,联系人:欧书林,联系电话:6635326。